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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教育城市建设学院硕士研究生师生互选实施方办法2024 |
发布时间:2024-10-15 14:27 来源: 点击:176 |
根据校硕士研究生师生互选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历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的生源数量和师生互选过程中存在的实际情况,在充分考虑师生双向选择志愿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如下: 第一条 本办法实施的对象为:学院所有已开设的各专业学术型或专业型硕士点导师;报考学院所有已开设的各专业学术型和专业型硕士点的学生、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推免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第二条 师生互选在学院研究生工作主管院长主持下,由各专业导师组负责具体实施,主管院长要做好协调工作,确保师生互选顺利进行。安排师生互选,必须建立在师生双方互相了解的基础上;参加师生互选的导师应具备导师上岗资格且只能在同学科专业或专业学位类别指导研究生。 第三条 导师严格遵守《江西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的要求,切实履行教育部制定的《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 第四条 硕士生导师需通过了当年的招生资格审核才能参加师生互选。根据导师和研究生数量,保证每个导师所带研究生数量基本均衡,注重培养年轻导师和新上岗的导师,原则上每位导师指导研究生数量最低1人,最高不得超过3人;每位导师必须对所选研究生进行排序,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经征求师生双方意见,做适当调整。 第五条 根据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安排,校内专项科研产出奖励计划、竞争性计划,计划单列,落实到人。由各硕士点协调优先安排,学院统筹。如奖励老师无硕导资格,由本人指定一位硕导作为第一导师,本人作为第二导师(不占硕导原有指标)。 第六条 对于承担较多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充裕,以往指导研究生质量较高(学位论文查重、评审、答辩通过率和优秀率较高)的导师,在指导研究生数量上可以适当倾斜。对于以往指导研究生出现质量问题较多的导师(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重复率较高、评审成绩较低或通过率低、答辩成绩较差或不合格等情况),要严格控制其指导研究生的数量,严重者可以停招。当年所指导的毕业研究生超过 20%未就业的,相应减少其第二年的招生指标;连续三年所指导的毕业研究生每年均超过20%未就业的,暂停其招生资格一年。 第七条 根据招生计划完成目标考核责任制,本年度较好完成招生计划的学院,学院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学位点负责人指导研究生数可以适当增加;反之,则适当缩减。 第八条 师生互选流程: 1、公布导师信息 将导师详细信息挂在学院网站上及张贴在指定地方供研究生查询。研究生新生入学后,学院各硕士点负责人召集本硕士点指导教师与本专业研究生见面,介绍指导教师情况,加强硕士生与指导教师之间的相互了解。 凡是要求指导研究生的导师,须向本专业的研究生介绍自己的主要研究方向、目前承担的科研项目及意义、课题进展、指导条件、经费情况等。指导教师可以根据研究生对研究方向的志愿和科研需要,与研究生做必要的沟通。 2、师生选择确认工作 硕士研究生根据自己的选择意愿,填写《江西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师生互选志愿表》,每名学生可初选3名以上指导教师,按序填报。 各硕士点负责人召集本专业指导老师告知研究生选择意愿后,协调并组织好导师在《互选志愿表》上签名,之后,报学院主管院长审核批准。 3、协调审核 师生互选中落选的硕士生、导师,由所在硕士点负责协调,在充分考虑师生双向选择志愿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经征求师生双方意见,做适当调整。师生互选结果由学院审核确认。 4、研究生院审定和备案 师生互选名单确定后,由研究生教学秘书填写《江西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师生互选汇总表》,并将互选结果报研究生院审定和备案。 第九条 导师与硕士生通过相互选择确定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后,由导师对硕士生的学习、科研、品德及生活等各方面进行个别指导并全面负责教学管理。硕士生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本学科培养方案和硕士生本人的具体情况确定研究方向与制订培养计划。 第十条 根据学院学科专业的特点,特制定本师生互选办法。本办法应在学院公示,并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城市建设学院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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