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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2011版)
发布时间:2014-06-27 19:58 来源: 点击:2212
课程学习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掌握坚实基础理论系统专业知识的重要途径。加强和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是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教学质量和培养质量提高的重要保证。为此,对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研究生的课程设置要求。
1、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应该严格按照各个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关于课程设置的要求进行安排,研究生的课程设置要具体体现学科硕士生和博士生应具有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结构的基本要求;要着眼于现代化建设对高层次人才培养的要求和培养高质量研究生的需要。课程设置应对各门课程的教学内容、适用对象及教学要求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各门课程在加深和拓宽研究生理论基础和学科知识面及相关的能力培养等方面,既有所分工、有所侧重,又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同时还要注意硕士生课程与本科生课程之间的区分和衔接。
2、根据学科发展及人才培养要求新变化而新开设的课程,必须先由主讲教师填写课程计划及教学大纲,由有关学科进行申报,经所在学院、系(所)论证通过、领导审批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备案,方可正式开课。
二、研究生应修课程及任课教师的基本要求。
1、必修课程
(1)学位公共课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设置,由研究生院委托外语学院、政法学院、计算机信息工程学院等单位,按国家制定的教学大纲或教学要求进行教学。学位公共课的任课教师一般应由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对于教学水平较高,有专长的中级职称优秀教师,经批准后可以担任学位公共课的教师。
(2)学位基础课
学位基础课是研究生学习和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的重要基本课程,应按一级学科设置。学位基础课一般应由理论基础深厚并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教学经验的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主讲教师。学位基础课的教学,应有课外阅读和作业布置及考核,同时应有相对稳定的教材或教学大纲。
(3)学位专业课
每一学科均应为本专业的研究生开设学位专业课。学位专业课是在本专业范围内为拓宽理论基础、学习和掌握本专业系统专门知识的重要课程,原则上应按二级学科的要求开设。学位专业课一般应由从事本专业基础理论研究或应用研究的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任主讲教师。学位专业课的教学,应有课外阅读和作业布置及考核,同时应有教学大纲或相应的教材,并指定教学参考书或有关参考资料。
2、选修课程
选修课是供研究生进一步拓宽专业理论基础、扩大知识面及进行相应能力培养而设置的课程。每一学科除应开设一定数量的专业选修课程外,还应要求研究生按培养方案选修部分跨专业或跨一级学科的课程。专业选修课任课教师应是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主要从事该课程所涉及研究领域的教师,原则上应由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任教。
3、补修课
对于跨学科考入或以同等学力考入的研究生,包括有必要加强有关基础知识的研究生,以及在招生考试时被认为基础理论或专业知识有某些缺陷、需要入学后进行适当补课的研究生,都有必要补修有关的一些基础课程或其它课程,并需进行考核。补修课程学分另计,不能顶替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
三、研究生选课、免修和重修。
1、各专业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导师小组)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选课应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及本人的实际情况选满规定的课程,尤其对必修的学位基础课和学位专业课,原则上选定后不能更改。跨一级学科的课程应经导师同意,先在本单位研究生教学秘书处报名,然后由所在学院、系(所)汇总到开课的学院、系(所)集体办理选课手续。
2、除政治理论课外,研究生对某些课程若有较好的基础,可以申请免修该课程。办理免修手续,应先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有关任课老师面试合格,并报主管院长、系主任批准后,方可准予免修。同意免修但不能免考,在该课程结束时,必须与学习该课程的研究生一起参加考核。
3、研究生按规定课程成绩不合格可重修,重修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主管院长、主管系主任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重修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要求与同时一起上课的研究生相同。研究生一般只能重修课程一次。
四、研究生课堂考勤
1、研究生课堂考勤的管理体制
研究生课堂考勤实施校院二级管理,研究生公共课课堂考勤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研究生专业课的课堂考勤由各学院组织实施,研究生院抽查,各学院的考勤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
2、研究生课堂考勤的处理原则
(1)研究生院和各学院不定期对研究生上课情况进行检查,每学期每门课程考勤抽查次数在三次以上,如发现缺(旷)课三次以上(含三次)者,不准予其参加该课程的学分考试,随下一级研究生重修,取消一切评优评先和评奖的资格,并在全校通报批评。
(2)任课老师应加强课堂考勤,并作好记录,课堂考勤情况应作为该门课程平时成绩的重要参考,如任课教师考勤记录缺(旷)课达总课时的三分之一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随下一级研究生重修,取消一切评优评先和评奖的资格,并在全校通报批评。
五、研究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
1、研究生学习的所有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的学位课程(包括公共学位课、学位基础课和学位专业课)和第二外国语原则上必须进行考试:选修课可采取考试或考查。研究生课程的考核,可根据课程教学的实际及有利于测试研究生知识和能力等方面的要求,分别采取口试、笔试,开卷考试或闭卷考试等不同的形式。研究生课程成绩的评定,既可以以最后的考试成绩为依据,也可以综合平时的测验或作业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加以评定。
2、严格管理研究生课程考试的命题工作和监考工作。
研究生的公共学位课,以及部分研究生学位基础课的命题工作,应实行教考分离的管理办法,成立专门的命题小组,或逐步建立该课程的试题库。课程考试前,教学小组应安排好答疑,但不得划定范围。所有任课教师和命题人员都应该严格遵守试题保密的有关规定,不许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
课程考试(除公共学位课外)由任课学院、系(所)统一组织监考,每个考场至少要有两名监考人员,并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课程考试的各项规定,研究生院组织人员巡考,一旦发现违纪,即严肃处理。
3、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必须事先书面请假,经主管院长、主管系主任及任课教师同意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缓考。擅自缺考者作旷考论,成绩按零分记录。对旷考者应予以批评教育,如检查深刻,经主管院长、系主任、任课教师和研究生院批准,可在学位论文答辩前补考一次。补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注明“补考成绩”。
4、硕士生如有一门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可重修并在下一届同学的本门课程考试时补考一次,补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注明”补考成绩”;必修课补考仍不及格者,不予毕业。.
5、研究生违反考试纪律,按《江西师范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6、阅卷教师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的二周内,按照本规定中关于成绩评定的要求完成试卷的评分和登分工作,在登分记录上签名后,送交本单位研究生教学秘书,公共课考试成绩送交研究生院.
7、研究生课程考试的试题、试卷(包括口试记录、考核论文等)均由该课程教学所在单位负责保存,不能由任课教师私自保管。研究生对课程考试成绩有异议的,不能私自通过任课教师或具体保管试卷的研究生教学秘书进行查卷,应由主管院长负责处理,如属重大的问题应及时报告研究生院.
8、研究生教学秘书在研究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应将成绩完整填入学籍表。
六、研究生课程表的编排.
1、研究生院负责排定全校研究生的公共学位课程,并将公共课课程表发至各个学院、系(所).
2、每学期期末,各个学院、系(所)在研究生院排定公共课的前提下,由研究生秘书按照各个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设置先排一级学科学位基础课,再排学位专业课和选修课等的次序,排定本单位的研究生课程表,并送主管院长或系主任审定.凡涉及到不同单位共同开设课程的安排,各单位之间应共同协商安排.
3、硕士生和博士生的课程表最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的一周内上报研究生院.各单位在上报课程表的同时,应将应修各门课程研究生名单送交任课教师.
4、课程表一经排定,原则上不能更改,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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