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DERGRADUATE

本科教育
最新动态
专业评估
当前位置:首页 > 本科教育 > 专业评估 > 
全国高等学校工程管理专业评估程序与方法(2009 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4-09-07 13:33 来源: 点击:304
1. 申请与受理
1.1 申请条件
(1) 申请单位须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高等学校;
(2) 申请学校工程管理专业须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或备案;
(3) 申请学校必须有连续五届或五届以上的工程管理专业本科毕业生;
(4) 申请学校需符合评估委员会受理评估的基本条件;
(5) 申请学校须在提交申请报告的同时交纳申请费。
1.2 申请时间
评估的申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申请评估学校应在当年8月 10 日前向评估委员会递交申请 报告,同时提供申请报告的电子文档。
1.3 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学校概况和工程管理专业所在院系简史和现状;
(2)工程管理专业的创办和发展过程,办学实绩;
(3)师资状况及在册教师一览表;
(4)近五届毕业生情况;
(5)近四年招生情况;
(6)教学条件和设施情况(教学用房、实验室、教学资料和设备器材等);
(7)教学文件和教学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并附人才培养方案;
(8)教学经费。 申请单位对申请报告所列内容应进行说明。
1.4 申请审核与受理
(1) 评估委员会收到学校申请报告后,应在当年9月 20 日前完成审核工作,经审核认为具备 申请条件的,向申请学校发出受理通知,要求申请学校开展自评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自评报告;
(2) 评估委员会可要求学校对申请报告进行补充说明或进一步提供有关资料,或需要时派员到校核实,学校应予配合;
(3) 经审核认为尚不具备申请条件的,评估委员会将不予受理的决定通知申请学校。
2.自评与审查
2.1 自评要求
自评是学校对专业的办学状况、办学质量的自我检查,主要检查是否达到评估标准所规定的要求。
学校应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学生和其他有关人员参与自评的相关工作。
自评工作要切实体现以评促建、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基本思想。
自评工作应该自始至终体现客观性、真实性、综合性的原则。
2.2 自评报告
自评报告是学校向评估委员会递交的文件,要求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并做到资料真实、数据可靠、有据可查、自我评价客观。自评报告分九个部分:
(1) 前言;
(2) 院系和专业现状;
(3) 办学目标、思想与特色;
(4) 教学;
(5) 科研、生产及学术交流活动;
(6) 自我评价;
(7) 对上次视察报告的回复(首次参加评估无此项);
(8) 自评报告简表
(9) 附录。
2.2.1. 前言(本部分内容不超过 1000 字) 
学校的背景及院系的历史。
学校的性质、隶属关系及所在城市和地区的背景。
院系和专业的历史及沿革情况。
2.2.2. 院系和专业现状(本部分内容不超过 5000 字)
(1) 人员情况 学生:生源及其背景,招生人数,入学素质;
教师及教学辅助人员:来源及背景(各学历阶段毕业学校、所学专业)、人数、结构(职称、年龄、学历)、专业方向、进修情况;
职工:人数、结构及其分工。
(2) 实验室及图书资料等设施条件
专业基础与专业实验室的名称、规模、主要仪器设备情况;
图书资料情况;
计算机等其它教学设备情况。
应着重说明以上各项资料及设备在教学过程中的应用状况。
(3) 组织机构 院系行政、教学、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及管理体系。
(4) 经费 近五年教学经费来源及使用情况。
2.2.3. 办学目标、思想与特色
(1) 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和定位。
(2) 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实施方法与措施。
(3) 专业教育特色。
评估委员会鼓励各学校在保证工程管理专业基本培养规格的前提下,形成专业教育特色。自评报告应对本校专业教育特色进行专门陈述。
2.2.4. 教学工作情况
这是自评报告的核心内容。
(1) 人才培养方案
课程体系、实践教学体系和课外培养环节的设置情况。
(2) 课程安排
着重围绕《评估标准》中的智育条款逐条说明课程安排及其措施,并阐述和评价学生的学习效果。
(3) 教学改革与课程建设
教学改革基本情况。主干课及有特色课程的建设情况,包括师资配备、经费来源、教材建设、教学资料积累,并说明实施后的教学效果。
(4) 实践环节
教学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实践环节的建设情况,包括师资配备、经费来源、教学资料积累,并说明实施后的教学效果。
(5)教学管理 
陈述有关教学管理的情况,各类教学文件的归档制度,学籍管理制度,保证人才培养计划实施的措施及执行情况。
2.2.5. 科研、生产及学术交流情况(近五年内)
(1) 科研及学术活动
教师、学生在提高教学质量和形成办学特色等方面所开展的学术研究活动及其成效。
(2) 生产实践活动
教师、学生的科技服务等生产实践工作及其成效。
(3) 交流活动
参加国际、国内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及其成果。
2.2.6. 自我评价(本部分内容不超过 4000 字)
(1) 自评过程
(2) 自评总结
围绕培养目标,总结办学经验,明确本专业的优势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及发展计划。
2.2.7. 对上次视察报告的回复(首次评估无此项)
(1) 上次视察报告;
(2) 对上次视察报告中所提意见的逐项答复;
(3) 对上次评估中未达到评估标准的项目所采取的改进措施及其效果。
2.2.8. 自评报告简表(近五年以来)
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工程管理专业(本科)教育评估标准》和《自评报告简表》 格式填写。
报告中所涉及的文献资料、规章制度应有据可查;对理论、实践教学效果,学生的课程学习成果,教学改革、课程建设,科研学术活动以及生产实践活动成效的阐述应有充分的依据,并在附录中提供相关的成果和材料清单;同时,应准备相关的背景材料,以备视察小组核查。
2.2.9.附录(近五年以来)
(1) 人才培养方案,包括原有的和现行人才培养教学计划,以及各年级的执行情况;
(2) 师资情况,按专业课教师、专业基础课教师与教辅人员分别统计;要求列出教师的出生年月,职称及取得的时间,本科及研究生各学历阶段毕业学校、专业和年份,开始从事教学工作的年份、在本院系任职时间等;
(3) 主要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设置与任课教师;
(4) 由学校组织的有关德育、体育评估的结论及数据;
(5) 图书、教学资料的统计数据;
(6) 实验室主要设备清单,列出设备原值;教学实验项目的清单,并注明是否为综合性、设计性或开放性实验项目;
(7) 毕业生反馈的有关资料;
(8) 教学成果清单,近年的主要科研、学术活动、科技服务的立项、成果和获奖情况清单;
(9) 相关教学实习基地的协议;
(10) 教学质量督察员的督察报告(首次评估无此项);
(11)教育部对学校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的结论。
2.3 自评报告的审阅
评估申请被受理的学校应在 12 月 31 日前将自评报告提交到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和全体评估委员。各位评估委员须在二个月内完成对自评报告的审查,并将审阅意见上交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评估委员会在接到自评报告三个月内,综合各位委员对自评报告的审阅意见,形成以下三种结论:
(1)通过自评报告。即同意组织视察小组进行实地视察。
(2)需要根据补充材料再作决定。对自评报告中少量不明确或欠缺的部分要求申请学校在半个月内进一步提供说明、证据或材料。根据补充的情况及综合各位委员新的反馈意见,再决定是否通过自评报告。
(3)不通过自评报告。自评报告提供的情况表明该校工程管理专业办学情况未能达到《评估标准》的要求,则自评报告不予通过,即停止评估工作,申请学校在两年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3.视察与鉴定
3.1. 视察小组的职能与组成
视察小组是评估委员会派出的临时工作组,其任务是根据评估委员会要求,实地视察申请学校的办学情况,并验证自评报告的真实性。视察小组需写出视察报告,提出评估结论建议,交评估委员会审议。
视察小组由 4—6 人组成,其中应有 2 人曾参加过视察工作。视察小组成员必须是具有高级职称的工程管理人员或教授职称的专业教师,且在教育界、产业界有一定声誉,对评估工作和专业建设有见解;视察小组成员应与被评估院校不存在可能影响评估公正性的直接关系(如该校毕业 生、正在或曾在该校任职或兼职、与学校或院系有关负责人有直接亲属关系等)。
3.2. 视察工作内容
视察小组应在视察前将视察计划通知学校。视察工作一般安排在 5 月份进行。初评和复评视察工作日为 3 天,第 3 次及以后的评估视察工作日为 2 天。视察小组成员应在视察的前一天进校。
视察工作应包括∶
(1)视察小组工作准备;
(2)与学校行政负责人会晤;
(3)与院系主要负责人会晤;
(4)与教师座谈;
(5)与学生座谈;
(6)审阅学生学习成果;
(7)考察学生;
(8)其他活动;
(9)交换意见;
(10)视察工作反馈会。 
3.2.3.视察工作重点
(1) 学校对申请评估专业的评价、指导、管理和支持情况;
(2) 各门课程所规定的教学要求和执行过程的具体安排是否合理、有效,是否被师生理解;
(3) 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的内容和覆盖面,及其贯彻执行情况;
(4) 师资队伍建设情况;
(5) 教师的教学态度和教学水平;
(6) 学生的知识和能力,包括:
① 掌握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的程度及其应用能力;
② 计算机应用能力;
③ 分析、综合和解决问题等实践能力;
④ 外国语水平(听、说、写、译);
⑤ 与工程管理专业有关的其它业务能力。
(7) 教学经费、教学设施及其利用情况;
(8) 对自评报告中未列出的因素作定性评估,如学术气氛、师生道德修养、群体意识和才能、学校工作质量等。
3.2.4 复评时的视察工作
(1)视察原则重点突出,有针对性。
(2)视察内容
① 学校办好工程管理专业的指导思想、培养方案是否符合提高质量、加强能力的要求,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② 学校、院系和专业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是否能作到“有目标、有检查、有反馈、有改进和推广,并建立和确定新的目标”;
③ 专业自上次评估以来的变化情况,包括教学条件、师资队伍、学生来源等,并对变化情况做出评价;
④ 学生的学习质量检查;
⑤ 针对上次评估视察中提出的问题的改进情况、保持的措施与方案及实施的效果等;
⑥ 教学质量督察员制度的执行情况。
3.3 视察报告(3000 字左右) 
视察小组在视察工作结束时即写出视察报告,并呈交评估委员会。视察报告是评估委员会对被视察学校、院系的相关专业做出客观评估结论的重要依据,视察报告应包括下列要点:
(1)视察概况;
(2)教学条件;
(3)教学管理;
(4)办学经验与特色;
(5)学生德、智、体三方面情况;
(6)申请学校对上次视察所提意见的回复(首次评估无此项要求);
(7)对院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8)对自评报告的评价;
(9)提出评估结论的建议(以保密方式提交评估委员会)。
在提交评估委员会的同时,应将报告除(9)以外的副本交被评估学校。
3.4 评估结论
评估委员会在受理学校申请评估的一年内,根据自评报告及其审阅意见、视察小组视察报告及结论建议,组织评估委员会委员充分进行讨论。如被评估学校对视察工作或视察报告提出书面意见,则一并予以审核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评估结论。
(1) 评估结论分为评估通过、有条件通过、不通过三种;
(2) 对评估有条件通过的学校,评估委员会在 2 年内进行评估复查视察工作;对评估复查通 过的学校,评估合格有效期自做出评估有条件通过结论时计起;对评估复查未通过的学校,评估委员会终止原评估有条件通过结论;
(3) 若通过视察发现学校的自评报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除做出不通过评估的结论外,该学校四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
(4) 评估委员会应将评估结论及时呈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寄送申请学校。
评估委员会给评估通过的学校颁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工程管理专业评估合格证书》,有效期为 5 年(即自评估通过当年起,对五届毕业生有效)。
评估委员会应采取适当方式公布评估结果。
4.申诉与复议
4.1 申请学校如对评估结论持有不同意见,可以在接到评估结论的 15 天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表明申诉意向,并在 30 天内递交申诉报告。
4.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接到申诉报告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复议的决定。
4.3 学校对复议决定或结论持不同意见,按行政诉讼程序提出诉讼。诉讼期内复议决定或结论有效。
5.保持与督察
5.1保持 
评估通过的学校,应注意保持已取得的成绩,继续提高教学水平。在合格证书有效期满的前一年须重新申请评估。
5.2督察
评估委员会为保证专业教育不断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和专业建设要求,要求评估通过的学校和评估有条件通过的学校聘请 2 名校外具有高级职称的工程管理业界人员和外校教授作为教学质量督察员。教学质量督察员名单报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教学质量督察员每两年进行一次监督性视察,并写出评价意见,以督促学校不断提高教育质量。督察员的评价意见将作为下一次评估的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附表 1 评估工作进程表
时间
评估委员会或视察小组
学校
8月
 
8 月 10 日前向评估委员会递 交申请报告
9月
评估委员会审核申请报告并做出审核决定, 9 月 20 日前将审核决定通知学校。
 
10 月~次
 
自评并撰写自评报告,并于
次年 1 月 15 日前向评估委员
1月 
会办公室和评估委员递交自
评报告
次年 1~2 月
审阅自评报告。
 
次年 3 月
评估委员会对自评报告并做出整体评价。
有的学校需要提供补充材料
 
次年 4 月
审阅补充材料。
 
评估委员会提出视察要求,确定视察小组人
选和进校时间,并于 5 月 1 日前通知学校。
次年 5 月
视察小组拟定视察计划,并于进校前一周通
配合视察小组工作。
知学校。
如对视察小组和视察报告有
视察小组进校视察,撰写视察报告和评估结
论建议呈交评估委员会,并将视察报告副本
不同意见,在 10 天内向评估
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交学校。
评估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做出评估结论。
次年 7 月
评估委员会 7 月 10 日前将评估结论呈报住
接到评估结论 15 天内如有
房和城乡建设部,并通知学校。
不同意见可向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表明申诉意向
次年 8 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做出复议决定,组织复 议。
在评估结论下达 30 天内呈 报申诉材料
 
 



上一篇:全国高等学校工程管理专业(本科)教育评估标准(2009 年修订)
下一篇:全国高等学校工程管理专业视察小组工作指南(2009 年修订)


版权所有:江西师范大学城市建设学院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791-88120430 ICP备案编号:赣B2-20050166号-1
E-mail: chengjian@jxnu.edu.cn 地址:瑶湖校区江西省南昌市紫阳大道99号城市建设学院 技术支持:世诚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