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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等学校工程管理专业教学质量督察员工作指南(2009 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4-09-07 14:19 来源: 点击:279
本指南是指导教学质量督察员进行工作并规范其行为的文件,同时也供被督察学校改进工作和配合督察员开展工作时参考。
一、督察员的条件和聘任
1、教学质量督察员的条件 
教学质量督察员应是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教师和工程管理人员;熟悉工程管理专业教育及其评估工作,熟悉注册师制度及工作;对教学质量督察工作热心负责、为人正直、坚持原则。
2、教学质量督察员的聘任
评估通过的学校和评估有条件通过的学校,应聘请 2 名教学质量督察员,其中 1 名为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界专家,1 名为外校的教授。学校应将教学质量督察员名单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工程管理专业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督察员的工作职责
1、教学质量督察员对通过工程管理专业评估的院校,在下一次复评之前进行每 2年一次的监督性视察,视察时间一般为 1 天。主要工作有:
(1)帮助和督察学校改进评估视察报告中所提出的不足;
(2)按照《评估标准》的要求,给学校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学校不断保持和提高专业教学水平;
 (3)在督察学校专业教育教学过程中,及时向评估委员会反馈有关信息,以便不断改进专业教育和完善评估工作。 
2、督察员可通过观察课堂教学、实验、实习及其管理,通过接触院系有关负责人、教师、学生等多种方式进行了解和督察工作。
督察员在每次督察工作结束后即应对学校的工程管理专业教育的改进、新的发展和存在的问题写出评价意见(约 1000 字)。评价意见一式两份,一份交被督察学校, 另一份交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当年年底以前)。督察员的评价意见将作为下一次评估的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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